|
收孥法的变迁 于振波
所谓“收孥”,也就是一人有罪,家属要没官为奴婢,属于“连坐”之一种。“收孥”之法早在先秦即已存在,只是文献不足,难以做深入考察。云梦秦简为这一问题的探讨提供了可能,于是而有于豪亮的《从云梦秦简看西汉对法律的改革》[1]。这篇文章提出了许多精辟见解,但仍有疏略之处,故在此加以补正。 从秦律来看,收孥并非针对所有犯罪。比如隶臣妾虽然终身服刑,他们的家属却不因此而收为官奴婢。有一种观点认为:“隶臣的妻子虽然可以是平民,但是他们的子女必须是隶臣或隶妾。”[2]其实这是误解了秦简《法律答问》中的文字:“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也)。”[3]这段文字只是说,隶臣之子在其户籍中必须注明是“隶臣子”,不许改变。但是“隶臣子”不等于就是“隶臣”,也不必一定要继承“隶臣”这一身份,只是可能在某些方面(如赋税、徭役、授田、为吏等)会受到一定的歧视。这可以从《为吏之道》后面所附的“魏户律”得到印证:“自今以来,(假)门逆吕(闾)、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经营商业与客店的人以及赘婿,并不是罪犯,其子孙尚且受到如此歧视,隶臣之子不许改变户籍上的出身或与此相类似,而说隶臣之子必须继承“隶臣”这一刑徒身份,则证据不足。因此,本文认为,隶臣妾的家属不在收孥之列,同样,刑等低于隶臣妾的司寇与候的家属也不会没官为奴婢。 鬼薪白粲的刑等高于隶臣妾,也没有直接材料证明其家属是否被收孥。秦律中爵位在上造以上的人以及葆子等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犯有“刑城旦舂”或“完城旦舂”之罪时,往往降为鬼薪白粲,如《秦律杂抄》:“有为故秦人出,削爵;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法律答问》:“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谓(也)。”耤通藉,见《汉书·游侠郭解传》“以躯耤友报仇”师古注:“耤,古藉字也,藉谓借助也。”“耤”在此当指对葆子的宽大处理。据此,则鬼薪白粲的家属也不当在收孥之列。 因此,就刑等而言,收孥主要针对城旦舂以上的犯罪。如《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十七记录了秦王政元年、二年时的一个案例[4]:一个名叫讲的人被毛诬告“谋盗牛”。在严刑拷打之下,讲只好认罪,因此被黥为城旦。后来讲请求重新审理(“乞鞫”),结果证明无罪,于是“(讲之)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它收已卖,以贾(价)畀之”。文中曾提到讲的父亲名叫处,然而从“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一语来看,则讲的父亲处不在收孥之列,而只涉及妻、子。而且犯人家属被收为奴婢后,往往被卖掉,不一定都充当官奴婢。至于在刑等上高于城旦舂的犯罪是否要收及父母、兄弟,则有待于新材料的发现才能得出结论。 以上只是就刑等所做的分析,实际上是否要实行收孥,还要看犯罪的类别。例如《法律答问》:“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据此,则“诬告反坐”之类的犯罪即使处以城旦以上的刑罚,犯人的妻、子也未必被收为奴婢。 需要说明的是,在涉及妻、子被收的情况时,已出嫁的女儿大概也不能幸免。《晋书·刑法志》载:“及明帝(司马师)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后经大臣建议,才根据“嫁从夫”的原则,改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曹魏之法,系承自前代。大逆之罪既然要“诛及已出之女”,收孥法未废除之前“收及已出之女”也很有可能。 《史记·孝文本记》元年“除收帑诸相坐律令”,在此之前,汉律的收孥当仍沿用秦律。裴駰《集解》引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今除此律。”从上面分析可知,秦律是根据犯罪的类别和量刑的等级而使用收孥的,绝不是对所有罪犯的家属都一律收孥,应劭之说过于笼统。 文帝所废除的只是与收孥有关的相坐法令,于豪亮与高恒对此均有论述[5]。实际上,收孥法并没有完全被废除。《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师古注引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据此,则景帝时仍有“收孥”之举,主要是针对同姓诸侯的反叛行为。《后汉书·殇帝纪》延平元年诏:“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又宗室坐事没入者,犹托名公族,甚可愍焉,今悉免遣。及掖庭宫人,皆为庶民,以抒幽隔郁滞之情。”据此则东汉自光武时期即有“宗室没入”之事。《汉书·景帝纪》三年师古注引如淳曰:“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由于反叛的诸侯系宗室成员,“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不符合汉室所标榜的“以孝治天下”的原则,于是便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因此,上述没官为奴婢的事例大概是对犯有“大逆不道”罪的宗室成员的一种优待。 于豪亮认为收孥法“自汉文帝宣布废除以后直到西汉末始终没有再执行”,王莽时期曾一度恢复,东汉明帝时又再度恢复,直到东汉末。但通过上述考证可知,即使在文帝宣布废除“收孥诸相坐律令”以后,收孥法仍在一定限度内继续实行——主要是针对宗室成员等有特殊身份的人犯有“大逆不道”之类重罪而采取的宽恤政策。实际上除王莽时期以外,自文帝宣布废除收孥法以后直到东汉末,这一做法并没有什么变化,也不存在东汉明帝时又“再度恢复”的事实。据《东观汉记》载:光武帝时,鲍昱为沘阳长,“沘阳人赵坚杀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唯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鲍怜其言,令将妻入狱,解械止宿,遂任身有子”
[6]。赵坚杀人,犯有死罪,而其妻及父母均未被收孥。这是明帝以前的情况。我们发现,同样的事例也发生在明帝以后。据《后汉书·吴祐列传》:“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后来毋丘长被抓获。吴祐知其有妻而无子,便允许其妻入狱,“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毋丘长投缳而死。此案发生于吴祐被梁冀表为长史之前不久,大约在顺帝时期。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明帝以后,普通死刑罪犯的妻子父母仍然是自由民,不被收为奴婢。至于死罪以下的刑徒,就更不会有家属被收孥的可能了。于豪亮大概忽略了本文所引用的几条史料,因此某些结论不够准确,也可谓千虑一失了。 (原载《简帛研究》第三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1]见《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以下引用于豪亮观点均出于此文。 [2]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8页。 [3]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以下所引秦简文字均出于此。 [4]见《文物》1995年第3期。 [5]见高恒《西汉王朝前期的法制改革》,《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9~150页。 [6]《后汉书·鲍昱列传》李贤注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