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接简9、10,各家都没有意见。但简10下接哪一简,分歧就相当大了。原释文和李零虽然以简6至简10为一组,简11为一组,但两组是紧接的。周凤五、林素清伉俪则以简47接简10,陈伟将《郭店楚墓竹简》108页所附竹简残片之24与简11拼合,以接简10.笔者认为,这些方案皆不可从。

47当接在简6与简7之间,上文已作讨论。

以简11接简10,意义跳跃太大,原释文和李零的《校读记》都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没有把它们直接繫联。就是拼上了竹简残片之24,中间隔得也还是太远。

由简7、简8对“六位”、“六职”的论述可知,简10以下当是对“六德”意义和内容的展示。在各简中,展示“六德”内涵的当是简1. 因此,从简文的意义上看,与简10相距最近的当是简1.但是简1的文字与简10无法直接衔接,而且在现有的各简中,也没有哪一简能将简10与简1衔接起来。由此可推知,简10与简1之间当缺失了一支简。缺失的这支简,接在简10末尾“六德者”之後,肯定是对“六德”意义的强调。但具体如何?不得而知。今姑且根据简6和简1,杜撰为:“人道之要也,夫妇之道在此,父子之道在此,君臣之道在”[1]。这样,再接上简1至简5,文义就能一气贯通了。

 

接简1至简5的方案也有多种。原释文以简6排其後,李零以简47、48组排其後,周凤五、林素清以简7、简12等接,陈伟则以简1至简5为一篇的篇首,以《性自命出》的简37、50至59等接。

以简6接简1至简5,虽然两简都有“君子”一词,但“君子不偏如道,导人之”和“君子如欲求人道”衔接不上。以简47、48组接,不但简47与简48连接不上,简47与简5连接更成问题。以简7接简1至简5,虽然两简都有“道”字,但比较之下,简7还是接简47好,上文已作过讨论。特别是简7与简12接,成“生民虽在草茅之中”[2],显然不通顺。陈伟以《性自命出》篇的简37、50至59等接,从上海博物馆从香港所购得之楚简《性自命出》篇来看,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在上海简本里,“虽能其事,不能其心,不贵。其心又为也,弗得之矣。人之不能以也”接的是“凡学者其心为难,从其所为,近得之矣,不如以乐之速也”,根本就没有《六德》篇简1至简5的踪影[3]

笔者认为,接简1至简5当以简11为佳。陈伟说:

 

残简24与六11竹简宽度相当,字体与字距相同,而赏庆自当是上对下的行为,故试为缀合[4]

 

如此,则得“而上有赏庆焉,知其有归也,材”,可谓慧眼独具。循此,残文可试补为:“裕六德也。人有裕六德者”。这样,就可与简5衔接,成为:“君子不偏如道,导人之[裕六德也。人有裕六德者],而上有赏庆焉,知其有归也”,文意庶几可通。

11原释文、李零以简12排其後,周凤五、林素清以简13接,陈伟则以简48接,说:

 

11简末的“材”字,似应读为“裁”,指取舍裁定。“裁此新就远近,唯其人所在”,是说在广泛的范围内考察人选,而无论其关的新旧远近(就,疑读为“旧”)。如然,以六48插於六11、六12之间应该是适宜的[5]

 

陈伟的拼接是正确的,“材”读为“裁”,“就”读为“旧”的意见可从。“裁此亲旧远近,唯其人所在。得其人则举焉,不得其人则止也”,文从字顺,决无可疑。

 

48原释文以简49排其後,周凤五、林素清以简1113接,李零以简13接,陈伟以简12与简13拼合以接。这几种方案中,陈伟的方案是最优的。

以简1148,两简的逻辑关係不清楚。特别是11赏庆焉,知其有归也,材”与简13“父兄,任诸子弟”无法衔接。以简13“任诸子弟”直接连接简48,也有缺文。陈伟以简12与简13拼合以接简48,说:

   

释文在“任者”断读,语意不明。恐当在“兄”断读。“父”上一字残留下段,似是“者”。如然,本句大概原为“任者(诸)父兄,任者(诸)子弟”。又13号简残上段,12号简残下段,从文意及竹简宽度推测,二者原似属一体。简文可复原为“虽在草茅之中,苟贤,[必任诸] 父兄,任诸子弟。……”[6]

 

陈伟的拼接、断句是非常正确的。所补“必任诸”3字也大致可从。只是疑“必”当作“可”。意为如果贤能,就是亲如父兄也可任用。一般是“内举避亲”,这里以贤能为最高标准,故说亲如父兄也可任用。用“必”体现不出这种语气。这样,简48和简12、13相连,由“得”到“任”,都是阐述任贤举能的道理,显然是浑然一体了。

 

从简13至简46的编连,皆无疑义。简46原释文以简47、48排其後,李零以简49排其後,陈伟以《成之闻之》篇简40接;周凤五、林素清则以简46为结束。

以简47、48排在简46後,是对《六德》的逻辑思路缺乏瞭解所致。简44至简46将夫妇有辨、父子有亲、君臣有义称为“君子所以立身大法三”,将“智信圣仁义忠”“六德”视为这三大法的解释,将“夫夫、妇妇,父父、子子,君君、臣臣”视为这三大法的具体体现,认为夫妇有辨、父子有亲、君臣有义与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以及夫夫、妇妇,父父、子子,君君、臣臣三者是一致的,具有“君子所生与之立,死与之毙也”的重要意义。至此,已将道理发挥到极致,再退回去讲“[大者,以治]人民;小者,以修其身。为道者必由之”,显属多馀。更何况简48讲“此亲旧远近,唯其人所在。得其人则举焉,不得其人则止也”,简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以《成之闻之》篇简40接简46也不可从。从字体和字的写法上考察,《成之闻之》篇简40与《成之闻之》篇其它简同,而与《六德》篇简迥然有别;从意义上看,《成之闻之》篇简40的“巳(似)天常”与《成之闻之》篇简31的“天(徵)大常”、简38的“顺天常”、简39的“(敦)大常”一脉相承,决不可分割[7]。而且“君子慎六位以巳(似)天常”说,表面上与《六德》简44至简46之语相合,实质上还是有问题。“慎六位”就是慎守夫妇、父子、君臣之位,而《六德》简44至简46则已将“六位”、“六职”、“六德”说发展到了“三者,君子所生与之立,死与之毙也”的高度。再退回去,只称“六位”而不言其它,是很不够的。

而简49排在简46之後,实际是认可简49属於《六德》篇。其实,简49属不属於《六德》篇,还是一个问题。裘锡圭先生说:“此简不知当属何篇,姑附於此。”[8]周凤五、林素清则将49剔除出了《六德》篇。王博更说:

 

从意义上来说,此简与《尊德义》的关要更密切,可能属於彼篇。《尊德义》有一段话说:“不以旨(嗜)欲害其义。訇民爱,则子也;弗爱,则仇也。民五之方各,十之方静,百之而备。善者民必福,福未必和,不和不安,不安不乐。”其中“民五之方各,十之方静,百之而备”句,裘锡圭先生的按语中说:“此句疑当读为‘民五之方格,十之方争,百之而服’”。正是讨论民人之间的关,而该段的前文也在论述君民关。这些与上引49号简的内容是一样的。而且从书体上来看,《六德》与《尊德义》基本相同[9]

 

周凤五、林素清的处置是正确的,王博将简49置於《尊德义》篇的意见尤为精彩。我们应当把简49《六德》篇中删去,而归入《尊德义》篇。这样,《六德》篇无疑就应以简46收尾了。

 

由上面的讨论,我们大致可以复原《六德》篇。它的简次应当是:简6、简47、简7至简10,中间残一简,再接简1至简5,再接竹简残片之24加11,再接简48, 然後是12加13,最後以简13至简46结束。简49不属於《六德》篇,而应归入《尊德义》篇。

理清了《六德》篇的编次和结构,我们就可以讨论它的命名问题了。《六德》篇原释文的“说明”称:“原无篇题,今据简文拟加。[10]所谓“据简文拟加”,是整理者按照先秦文献命名的惯例,採 首句之文拟定的,即根据简1此。何谓六德?圣、智也,仁、义也,忠、信也。圣与智就矣”之文而“拟加”。首字“此”不好为篇名,“此何谓”也不成辞,故以45字“六德”为篇名。而且“六德”在全篇中也确实是一个阐述的重点。

李零不以简1为篇首,因而对篇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现在的篇题是取简1的“六德”为名。但从文义看,简文所述虽有“六德”,但“六德”是派生於“六职”,“六职”是派生於“六位”,简文所述实以“六位”为主。此“六位”亦见於《成之闻之》,似与该篇相承。我们考虑,此篇如改题为《六位》也许更合适[11]

 

彭林也说:

 

    此篇论及六德、六位、六职,而其重心则在儒家丧服制度,篇名若更为“六位”,似更合适[12]

 

他们改题的意见是很有道理的。不过,笔者以为“简文所述实以‘六位’为主”说值得商榷。所谓“六位”,尽管简7有残损,但指“夫妇、父子、君臣”是无问题的。而所谓“六德”,尽管如简1说只是“圣、智也,仁、义也,忠、信也”,但实际是简34、35的“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夫妇、父子、君臣”“六位”只是确定了一个讨论的范围,並没有提出作者的观点。而“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的“六德”说已经表明了对“夫妇、父子、君臣”“六位”的认识,提出了“夫、妇、父、子、君、臣”六者各自应有的道德原则。所以,“六位”和“六德”不是同一档次上的范畴,“六位”的提出是为推出“六德”服务的,“六位”不是重心,而“六德”才是重心。也就是说,“夫妇、父子、君臣”“六位”本身在简文中並非问题,如何处理“夫妇、父子、君臣”“六位”的关係才是问题,而“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的“六德”说就是简文在处理“夫妇、父子、君臣”“六位”关係观点,它自然应该是中心。从这一角度看,原释文的命名也是有道理的。我猜想,周凤五、林素清伉俪尽管不以简1而以简6为篇首,但他们还是沿用了“六德”的篇名,也许就是这一原因。

陈伟将《成之闻之》篇的31至33作为《六德》篇的篇首,因而将《六德》改题为《大常》。从上文的讨论可知,《成之闻之》篇的31至33不应划归《六德》篇,《六德》篇的篇首应是《六德》篇的简6.这样,《大常》的篇名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既然简文的篇首是简6,从先秦文献命名的惯例看,篇名还是据篇首之文而定为佳。简6的首句是“君子如欲求人道”,以之为篇名,不是不可,但略嫌过长。可省之为“求人道”。以“求人道”为篇名,不但合乎先秦文献命名的惯例,而且也将简文的主旨囊括无遗。因此,将《六德》篇改题为《求人道》,应是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原说明”、“原释文”、“原注”、“裘按”皆见此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

2.      廖名春:《郭店楚简儒家著作考》(简称《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

3.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郭店楚简”专号),455-542三联书店,1999年8月。

4.      周凤五、林素清:《郭店竹简编序复原研究》,《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1999年10月。

5.      王博:《关於郭店楚墓竹简分篇与连缀的几点想法》,《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1月。

6.      陈伟:《关於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简称《调整》),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

7.      廖名春:《郭店楚简〈六德〉篇校释》,《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20008月。



[1] 拙作《郭店楚简〈六德〉篇校释》补为“覞之十有二,夫妇之道在此,父子之道在此,君臣之道在”(《清华简帛研究》第170页),其“覞之十有二”一句有问题,当予以修正。

[2] “草茅”原释文作“山岳”,此用陈伟(《郭店楚简别释》,《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冯胜君(《读〈郭店楚墓竹简〉札记(四则)》)说。

[3] 详见拙作《上海简〈性自命出〉篇探原》,未刊稿。

[4] 陈伟:《关於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68页。

[5] 陈伟:《关於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68页。

[6] 陈伟:《郭店楚简〈六德〉诸篇零释》,《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2期,32页。

[7] 详见拙作《郭店简〈成之闻之〉篇的编序和命名问题》,未刊稿。

[8] 荆门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190页注〔二九〕。

[9] 王博:《关於郭店楚墓竹简分篇与连缀的几点想法》,《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261-262页,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1月。

[10] 荆门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187页。

[11]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516页。

[12] 彭林:《〈六德〉柬释》,《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126页,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20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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