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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博竹书《从政》篇分章释文

                   

                 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学院  杨朝明

 

为了直观了解《从政》篇,本文试对该篇加以分章。本分章释文包括《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之《从政》甲、乙两篇。研究者已经指出,无论在简长、字体、编绳数目与位置等方面,两篇都没有什么明显差别,它们可以编连到一起,应属于同一篇。

《从政》篇的编连释文尽力参酌各家,间以己意去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考释》作者张光裕先生筚路蓝缕,开创之功不可磨灭。只是本文为行文方便,文中尽量使用已经释读出来的今字;为便于电脑打字,对个别难写字也作了相应处理;简文以外可以补充的字,以“〖 〗”括出。

 

第一章

[简甲一]闻之曰:“昔三代之明王之有天下者,莫之余(予)也,而□(终)取之,民皆以为义。夫是则守之以信,教[简甲二]之以义,行之以礼也。其乱王,余(予)人邦家土地,而民或弗义。夫……〖齐之以〗[简甲三]礼则寡而为仁,教之以刑则述(遂)。”

 

【说明】

本章为原释文之第一、二简。据介绍,《从政》篇诸简较完整者长约42.6厘米,第一简长42.5厘米,实为完简,并与第二简相接。第二简下端残。原《考释》以之为第一简,今作为第一章。

第三简前六字“礼则寡而为仁”在简三的上端,原《考释》以为与简二“行之以礼”有关,周凤五先生认为可从,是。另外,第三简“教之以型(刑)”与第二简中的“守之以信”、“教之以义”、“行之以礼”句型结构相应,也表明以第三简接第二简较妥。

本章中的“夫是则”表示肯定的判断。夫:发语词。是则:乃,与“此则”同义。“夫是则”以下是对前面的解释。“明王”因为“守之以信,教之以义,行之以礼”,所以“民皆以为义”;与之相应,“乱王”因为“……礼则寡而为仁,教之以刑则遂”,所以“而民或弗义”。这样,对于判断本章后面的两个分句就有很大帮助。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以为“礼则寡而为仁”前可以补“齐之以”三字,一则,《论语·为政》有“齐之以礼”句,指以礼义规范民众。“寡而为仁”的“而”是连接状语,表修饰关系。“寡而为仁”即“寡为仁”,是单纯“齐之以礼”的后果;二则不仅与上文的“守之以信,教之以义,行之以礼”相应,也与下文的“教之以刑”呼应。

第二章

闻之曰:“善人,善人也。是以得贤士一人,一人誉……[简甲四]四邻。失贤士一人,方(谤)亦坂(随)是。是故君子慎言而不慎事……。〖君子先〗[简甲十七]人则启道之,后人则奉相之,是以曰君子难得而易事也,亓(其)使人,器之;小人先人则□(绊)敔(禁)之,〖后人〗[简甲十八]则□(陷)毁之,是以曰小人易得而难事也,亓(其)使人,必求备焉。”

 

【说明】

本章上接第一章。甲篇第四简的“善人”,由《论语》知与“君子”同义,则“得君子”、“得贤士”为同一个话题,这样,甲篇第十七、十八简可以与之衔接。

简甲十七前的“君子先”,陈剑、周凤五二先生据下文补;简尾残去两字,陈剑据上文补出“后人”。“先人”原作合文,原《考释》释为“先之”,又在简首补“前”字而非“先”字,陈剑、周凤五二先生均认为不妥,应为“先人”。

 

第三章

闻之曰:“行在己而名在人,名难静(争)也。[简甲十二]□(用)行不倦,持善不厌,唯(虽)世不□(识),必或智(知)之。是故[简乙五]君子强行,以待名之至也。君子闻善言,以改其[简甲十一]言;见善行,纳其身安(焉)。可谓学矣。”

 

【说明】

本章上接第二章。关于本章各简的连接,陈剑先生指出:简甲十二与简乙五分别为上下半段残简,应本系一简之折。简甲十八、甲十二、乙五、甲十一四简相接,文意连贯,均讲围绕“行”与“名”的关系展开。

 

第四章

闻之曰:“可言而不可行,君子不言;可行而不可言,君子不行。”

 

【说明】

本章上接第三章。

 

第五章

〖闻之〗[简甲十]曰:“从政所务三:敬、谨、信。信则得众,谨则远戾,远戾所以……[简甲十五]毋□(暴),毋□(虐),毋贼,毋贪。不攸(修)不武,谓之必成,则暴;不教而杀,则虐;命亡(无)时,事必有期,则贼;为利枉[简甲五]事,则贪。”

 

【说明】

本章与第四章实不相连,今暂为第五章。

《论语·尧曰》:“所重:民、食、丧、祭。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简甲十所谈内容与之相近,尤其是简中的“信则得众”与《论语》“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相通。《论语·尧曰》下面紧接子张问“何如斯可以从政”,孔子以“尊五美,屏四恶”作答。简甲十五、甲五的“四毋”、“五德”又与《论语》“五美”、“四恶”相应。故将简甲十置于简甲十五之前。而简甲十五、简甲五的“四毋”或者与简甲十的从政之三务有关。

简甲十以“曰”起始,除此之外,《从政》篇所有内容无一例外地都以“闻之曰”起始,疑所连接的上简之末有“闻之”二字。

 

第六章

闻之曰:“从政:□(用)五德,固三折(慎),除十怨。五德:一曰愋(宽),二曰共(恭),三曰惠,四曰仁,五曰敬。君子不愋(宽),则无[简甲六]以颂(容)百姓;不共(恭),则无以除辱;不惠,则无以聚民;不仁,[简甲七]则无以行政;不敬,则事无城(成)。三折(慎):持行、见(视)上、卒食。……〖九〗[简乙一]曰犯人之务,十曰口惠而不系。兴邦家,治正(政)教,从命,则正不劳;壅戒先匿,则自己司(始);显嘉劝信,则伪[简乙二]不章(彰);毋占民敛,则同;不膚(敷)法羸恶,则民不怨。”

 

【说明】

本章上接第五章。

关于本章的编连,陈剑先生指出:乙篇第一、二简可以连读。乙篇第一简开头讲“[九]曰犯人之务;十曰口惠而不系”,原《考释》指出此两句当与甲篇的“除十怨”攸关。乙篇第一、二简应该编次于甲篇第七简之后。但从内容看,甲篇第七简与乙篇第一简之间有缺简,可能所缺还不止一支。

 

第七章

闻之曰:“……[简乙六]不武,则志不匿;仁而不智(知),则……[简甲八]而不智,则逢灾害。”

 

【说明】

前面两章分别有“从政所务三”、“从政:用五德,固三慎,除十怨”,与本章相互连接的下一章有“从政又有七机”,这里的“又”字,示意此章应与上章相连。今姑将简乙六置于简乙二之后。

原《考释》认为简乙六“前后皆无所承”,今据史仪文将其排在简甲八之前。

 

第八章

闻之曰:“从政又有七机:狱则兴,威则民不道,□(卤)则失众,□(猛)则亡新(亲),罚则民逃,好□(刑)[简甲九]……则民作乱。凡此七者,政之所殆也。”

 

【说明】

原《考释》认为简甲八、简甲九“前后皆无所承”,周凤五先生指出两枝可以补字连接。陈剑先生指出两简虽可连接,但甲九从中间一道编绳位置看,上端仅残一字,若将它们连读,却一共只有“六机”。“七机”之首的“狱则兴”颇难索解,或是此处简文有脱漏。另外,编绳位置或者存在不确的可能。

 

第九章

闻之曰:“志气不旨(诣),其事不……。[简甲十三]然后能立道。”

闻之曰:“君子之相就也,不必在近昵乐……[简甲十六]以□(犯)赓□(犯),见不训,行以出之。”

闻之曰:“君子乐则治正,忧则……〖耻则〗[简乙三]复。小人乐则疑,忧则昏,怒则胜,惧则背,耻则犯。”

闻之曰:“从政,不治则乱,治也至则……[简甲十四]有所有余而不敢尽之,有所不足而不敢弗〖勉之〗……[简乙四]也。”

闻之曰:“遣(愆)悔而恭逊,教之劝也;温良而忠敬,仁之宗也。……[简甲十九]之人可也。”

闻之曰:“行险至(致)命,□(饥)沧而毋□(忦),从事而毋□(凶)。君子不以流言伤人。”

 

【说明】

上列各简皆为论君子之语。简甲十四“有所有余而不敢尽之,有所不足而不敢弗〖勉〗之”两句,陈伟先生指出即《中庸》所记孔子语中的两句。从《中庸》看,亦为孔子论君子语。以上共涉及竹简七枝,陈剑先生已经指出简乙三可以上接简甲十六。从简尾有墨钉和大段留白看,简甲十九应属终篇之简。姑将以上各简暂作相连处理。为避散乱繁复,并称一章。

简甲十六和简乙三相连处,陈剑先生据上下文认为可以补为“忧则□,怒则□,惧则□,耻则复”,但考虑到上文云“君子乐则治政”,可见残去部分每小句的“则”字之后不一定仅为一字,那么其总字数完全可能多出几个,跟残去部分的字数能够相合。两简相连处讲君子“耻则复”,可以据补“耻则”二字。

 

参考文献:

张光裕:《〈从政〉甲、乙考释》,见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果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剑:《上博简〈子羔〉、〈从政〉篇的拼合与编连问题小议》,“简帛研究网”(03/01/08)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chenjian01.htm

  伟:《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从政〉校读》,“简帛研究网”(03/01/10)www.jianbo.org/Wssf/2003/chenwei01.htm

周凤五:《读上博楚竹书〈从政〉(甲篇)札记》,“简帛研究网”(03/01/10)www.jianbo.org/Wssf/2003/zhoufengwu01.htm

王中江:《〈从政〉重编校注》,“简帛研究网”(03/01/16)www.jianbo.org/Wssf/2003/wangzhongjiang02.htm

  仪:《〈从政〉篇编连拾遗》,“简帛研究网”(03/01/17)www.jianbo.org/Wssf/2003/shiyi01.htm

 

20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