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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成氏〉柬釋(四) 蘇建洲 (一) 簡21「◎(宰)不折骨」。「◎」,整理者以為從「采」聲,疑讀作「宰」。陳劍〈容成氏編連〉讀作「饗」。[1] 按:由筆劃看來,上似從「采」。但由《左傳‧宣公十六年》:「王享(饗)有體薦,宴有折俎」來看,似應釋「饗」。但「采」,清紐之部;「饗」,曉紐陽部,聲韻均有距離。《國語‧晉語四》:「君其饗之」,《注》:「饗,食也」。《穀粱傳‧莊公四年》:「夫人齊氏饗齊侯」,《注》曰:「饗,食也,兩君相見之禮。」、《淮南子‧說山》:「先祭而後饗」,《注》:「饗,猶食也。」則本簡的「◎」似亦可讀作與「饗」義近的「食(船職)」。聲紐舌齒鄰紐,韻部則之、職陰入對轉。但考慮到簡文前面「食不重味」已出現過「食」,此處似從整理者讀作「宰」較好。其次,《左傳‧哀公二年》:「敢告無絕筋,無折骨,無面傷,以集大事,無作三祖羞。」孔《疏》:「《正義》曰:『上言無絕筋、無折骨,謂君之士眾無令損傷,以成大事。』此「折骨」應為「斷骨」之意,但於簡文中不適用。《左傳‧宣公十六年》:「原襄公相禮。殽烝。武季私問其故。王聞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聞乎﹖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杜《注》曰:「享則半解其體而薦之,所以示共儉」;孔穎達《疏》曰:「王為公侯設享則半解其體而薦之。為不食故不解折,所以示其儉也。」楊伯峻曰:「古代祭祀、宴會,殺牲以置於俎(載牲之器)曰烝。……若將半個牲體置於俎,曰房烝,亦曰體薦。若節解其牲體,連肉帶骨置之於俎,則曰,亦曰折俎。……因折斷其骨節而後置之俎上,故亦曰折俎。享即饗,享與宴有時義同,此則意義有別。享有體薦者,徒具形式,而賓主並不飲食之。……宴則以折俎,相與共食也。」[2]尤其,淩廷堪《禮經釋例‧儀禮釋牲上》曰:「節解謂之折骨,折謂之殽脀」及《國語‧周語中》:「體解節折而共飲食之」。可見簡文「折骨」可能相當於這裡的「折俎」、「殽烝」。綜合以上,簡文讀作「宰不折骨」相當於《左傳》的「享(饗)有體薦」。宰殺牲體時,不節解其骨、肉,所以不能食用,比喻節儉之意。與簡文「禹然後始行以儉」相呼應。 (二) 簡36「當是時,◎(強)溺(弱)不※(辭)諹(聽),衆寡不聖(聽)訟,天地四時之事不攸(修)。」整理者讀作「強弱不辭揚,眾寡不聲訟,天地四時之事不修。」 按:「辭揚」疑讀作「辭聽」。昜,余紐陽部;聽,透紐耕部,聲紐同為舌頭音,韻部則為旁轉。《左傳‧哀公二十三年》:「越諸鞅來聘」,《吳越春秋‧句踐入臣傳》諸「鞅」作諸稽「郢」(余耕)。《禮記‧月令》:「民殃於疫」,《後漢書‧魯恭傳》引「殃」作「傷」。[3]可證「昜」、「聽」音近可通。《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鄭玄《注》曰:「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聲訟」疑讀「聽訟」。《論語‧顏淵》:「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疏》:「(聽訟)聽斷訟獄」。簡文「眾寡不聽訟」與上句「強弱不辭聽」意思相近,互文可通。「辭聽」即「聽訟」;而《韓非子‧安危》曰:「安危在是非,不在於『強弱』。存亡在虛實,不在於『眾寡』。」可說明「強弱」、「眾寡」應可互用。簡文疑指諸侯之國不論強或弱、大或小都不依民情聽斷訟獄,不諦聽兩造之辭來斷獄,致使人民的真實情況無法上達。《呂氏春秋‧慎大覽‧慎大》:「桀為無道,暴戾頑貪,天下顫恐而患之,言者不同,紛紛介介(引者按:「介介」,王念孫說,怨恨之意)其情難得。」陳奇猷曰:「情讀為誠,實也,猶今語『真實情況』」、《禮記‧大學》:「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朱熹《注》曰:「猶人,不異於人也。情,實也。引夫子之言,而言聖人能使無實之人不敢盡其虛誕之辭。」、《荀子‧王霸》:「質律禁止而不偏」,王先謙《集解》曰:「質律,質劑也,可以為法,故言質律也。禁止而不偏,謂禁止姦人,不偏聽也。」蓋為「李」者,惟需「聽微決疑」,《韓詩外傳‧卷二》:「聽獄執中者,皋陶也」可為證。另外,《說苑‧指武》:「文王先伐崇,先宣言曰:余聞崇侯虎蔑侮父兄,不敬長老,『聽獄不中』……乃伐崇」可見,聽斷獄訟若立場不公正,亦是一種嚴重的過失。 「天地四時之事」,《晏子春秋‧卷一‧景公欲使楚巫致五帝以明德晏子諫第十四》:「古之王者……是故天地四時合而不失,星辰日月順而不亂」、《莊子‧至樂》:「死,君於上,無臣於下;亦無四時之事,從然以天地為春秋,雖南面王樂,不能過也。」《疏》曰:「既無四時炎涼之事,寧有君臣上下之累乎!從容不復死生,故與二儀同其年壽」。而「修」有「遵循」的意思。《史記‧殷本紀》:「昔高后成湯與爾之先祖俱定天下,法則可修」、《漢書‧藝文志》:「祖述堯舜,憲章文武。」顏師古《注》曰:「述,修也。言以堯舜為本始而遵修之。」簡文意謂不遵行天地四時的常理。《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實則之。」可與簡文互參。 (三) 簡36「湯(桀?)乃尃(博)爲征籍,以征關市。」整理者讀作「湯乃輔為征籍。」 按:此處的「湯」似為「桀」的誤寫。如同《郭店‧窮達以時》簡3-4提到「皋陶……釋板築而差(佐)天子,遇武丁也」,學者多已指出此處的「皋陶」應該是「傅說」之誤寫。此外,〈容成氏〉簡文他處亦有誤寫之處,如簡4「邦無食人」,「食」,陳劍先生以為是「飢」之誤寫;簡30「◎〈竊〉(貭)以爲樂正」,陳偉先生以為「竹書作者或抄手將樂正夔誤寫成時代相同、地位也大致相當的契」[4];簡47「夏臺」是「羑里」之誤寫、簡48「陞文王」是「降文王」之誤寫。換言之,此處釋為「桀」的誤寫並非特例。倘若釋為「湯」,依整理者讀作「湯乃輔為征籍,以征關市」,即「湯幫助來收取稅款」,如此豈不成了「助『桀』為虐」。以常理判斷,湯不至於會作出這種事來。治國者,莫不以弛關市之征為德,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吾弛關市之征而緩刑罰,其足以戰民乎﹖」、《管子‧五輔》:「薄徵斂,輕征賦,弛刑罰,赦罪戾,宥小過,此謂寬其政。……凡此六者,德之興也。」、《荀子‧王霸》:「關市幾而不征,質律禁止而不偏」均可為證。《荀子‧王霸》:「用國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彊,得百姓之譽者榮。……湯、武者,循其道,行其義,興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歸之。」亦可說明此處的「湯」應為誤寫。附帶一提,陳劍先生〈編連〉將簡35分為A、B兩段,其下的拼合是35A+38~41+36~37+42,並說「從簡40以後至此處,大意是說湯雖然攻滅夏桀,但隨後天下大亂,且湯行政事不善,故尚未得以王天下。湯乃立賢人伊尹以為佐,天下遂得治,湯終於得眾而王天下。」筆者以為似有不妥。首先,若照這樣的順序,則夏桀逃之鳴條、南巢(40),殘群焉服(41)在前,而「乃立伊尹為佐」(37)在後,與史實不符。《史記‧殷本紀》:「湯乃興師伐諸侯,伊尹從湯,湯自把鉞以伐昆吾,遂伐桀。……桀奔于鳴條,夏師敗績。」《呂氏春秋‧慎大覽‧慎大》:「民心積怨,皆曰:『上天弗恤,夏命其卒。』……湯與伊尹盟,以示必滅夏。……未接刃而桀走,逐之至大沙(南巢)。」其中《呂氏春秋‧慎大覽‧慎大》一條,亦說明夏朝民怨四起,湯乃起而攻桀。但按〈編連〉則「民乃宜怨,虐疾始生」(36)在夏桀逃之鳴條、南巢(40)之後,此不通之二。其三,35A下、42上均是殘簡,並無證據支持〈編連二〉的拼合。以此之故,本文同意整理者的拼接。 「乃」,疑應釋為「竟然」的意思。用法如「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桃花源記〉) 「尃」,依文意應釋為「博」,即廣大之意。 「以征關市」,《呂氏春秋‧仲夏紀‧仲夏》:「關市無索」,高誘《注》:「關,要塞也。市,人聚也。無索,不征稅。」簡文正與之相反。綜合以上,簡文是說夏桀竟然還普遍地向通過關市的人民抽稅。怪不得人民會怨恨,瘧疾也伴隨產生。 (四) 簡39:「湯聞之,於是乎慎戒徵賢,德惠而不 按:字應釋為「恃」。[5] (五) 簡39「升自戎遂」。整理者以為「戎」或是「武」字的訛寫。「述」同「遂」。武遂,地名,可能相當於《尚書‧湯誓序》的「陑」。 按:整理者於簡40「鳴攸(條)之述(遂)」注釋曰:「此『遂』字並上『武遂』之『遂』,可能都是指山陘即山間通道。」此說可參。《史記‧蘇秦列傳》:「越王句踐戰敝卒三千人,禽夫差於干遂。」《索隱》曰:「干遂,地名,不知所在。然按干是水旁之高地,故有『江干』、『河干』是也。又左思〈吳都賦〉云『長干延屬』,是干為江旁之地。遂者,道也。於干有道,因為地名。」所以本簡「戎遂」的構詞如同「干遂」、「鳴條之遂」,指的是「(阻-且)+而」地。「戎」,日紐東部;「而」,日紐之部,雙聲旁對轉。《史記‧高祖本紀》:「此後亦非而所知也」,《漢書‧高帝紀》「而」作「乃」。而《左傳‧昭公四年》:「夏桀為仍之會」,《韓非子‧十過》「仍」作「戎」,[6]可見「戎」與「而」音近可通。換言之,整理者將「戎遂」改成「武遂」,應該是不必要的。 (六) 簡42「自爲(艸/巳,改)爲,於」。「艸/巳」,陳劍〈編連〉釋為「改」。並將「於」字歸於下一段,連簡44讀作「於是乎」。劉釗先生則以為此字與鄂君啓節的「芸」字寫法相同,也應該釋爲「芸」。「芸」字在簡文疑讀爲「溷」或「昏」。而「於」字在簡文中應該讀爲「汙」或「惡」。古音「於」、「汙」、「惡」皆在影紐魚部,三者於音可通。所以簡文就應讀爲「受不述其先王之道,自爲溷(昏)爲汙(惡)。」[7] 按:若單獨從本簡來看,則劉釗所釋應該是比較好的。但考慮到簡42的「於」接簡44的「是乎」的拼合,簡文應讀作「自為(艸/巳)為」,但「昏為」似不見典籍。相反的,《詩‧鄭風‧緇衣》:「緇衣之宜兮,敝,予又『改為』兮。」《傳》:「改,更也。」、《墨子‧經下》:「景不徙,說在『改為』。」可知「改為」是較常見的。「改」,古文字多從「巳」,如《侯馬盟書》「弁」讀作「變改」、《郭店‧尊德義》簡1「〔巳+(放-方)〕◎」即「改◎勝」、《上博一‧孔子詩論》簡10「關雎之〔巳+(放-方)〕」即「關雎之改」,[8]「改」,《說文》曰:「更也。」所以本句是說:紂不遵循先王的治國之道,反而自行更改作為禍國殃民。 (七) 簡46「來(黎)、宗(崇)、密須氏」。「來」,整理者隸作「耆」,讀作「黎」。 按:字不從「耆」,可與簡17「老」字相比對。似「來」,下部「止」旁可能筆劃重疊,是以看起來較粗。「來」,來紐之部;「黎」,來紐脂部,雙聲,韻部之、脂可通。如《馬王堆‧五十二病方》的「治加(痂)方」中有「蛇床實(船質)」,《注釋》說即「蛇床子(精之)」,「質」為「脂」的入聲。此外,《左傳‧隱公十一年經》:「公會鄭伯于時來」,《公羊傳》「時來」作「祁黎」,[9]可以說明「來」、「黎」確可相通。 (八) 簡50「昏耳(泯)者(捨)百姓,至約諸侯。」整理者以為「昏耳」讀「昏」,疑同《書‧牧誓》的「(民/日)棄」。「者」,或讀為「捨」。 按:《玉篇‧日部》:「(民/日),同昏。」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三〈牧誓〉「(民/日)棄」條:「(民/日),蔑也,讀若泯。昏棄,即泯棄也。……《傳》以為亂,失之。」[10]又《尚書‧泰誓中》:「今商王受,……播棄犁老」、《史記‧周本紀》:「今殷王紂維婦人言是用……棄其家國」,則簡文讀作「泯捨百姓」應可從。 「制約」。孟蓬生先生:「至當讀為質。質約為同義連文,即訂立攻守同盟之義。」[11]按:孟說似可商。簡文是述說商紂無道之處,若按孟說,則成為商紂與諸侯訂立攻守同盟,與文意不合。整理者讀作「制約」,大概有限制約束的意思,與文意較合,惟古籍少見此詞,今暫從之。 (九) 簡52「而得失行於民之唇(則)也」。「唇」,整理者讀作「朕」。 按:疑讀作「則」。「唇」,船紐文部;「則」,精紐職部。聲紐舌齒鄰紐,韻部主要元音相同。《書‧呂刑》:「制以刑」,《墨子‧尚同中》引「以」作「則」。而「以」(余之)、「夷」(余脂),雙聲,韻部之脂可通,參第(七)則。另外,《左傳‧宣公十一年經》:「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穀梁傳》「辰陵」作「夷陵」,[12]所以「則」與「辰」可通。《國語‧晉語五》:「今宋人弒其君,是反天地而逆『民則』也」,韋昭《注》:「則,法也。」《呂氏春秋‧審應覽‧重言》:「其不鳴,將以覽『民則』也。」此外,《晏子春秋‧卷五‧景公慚刖跪之辱不朝晏子稱直請賞之第十一》:「古者明君在上,下多直辭;君上好善,民無諱言。今君有『失行』,刖跪直辭禁之,是君之福也。」所以「失行」是指失禮或錯誤的行為。簡文意謂「對民間的法則作錯誤行為的破壞」。 (十) 簡53「◎(殷)蒿(郊)」,整理者隸作從「殷」。 按:字形上部從「
[1]陳劍〈上博簡《容成氏》的拼合與編連問題〉,簡帛研究網,03/01/09,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chenjian02.htm [2]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台北:洪葉,1990)頁769-770 [3]《古字通假會典》頁61、270 [4] 陳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零釋,簡帛研究網,03/03/16,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chenwei03.htm [5]蘇建洲《上博楚竹書(二)考釋四則》,簡帛研究網,03/03/08(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sujianzhou05.htm [6]《古字通假會典》頁20、36 [7] 劉釗〈《容成氏》釋讀一則〉,簡帛研究網 03/03/15,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liuzhao01.htm [8]李守奎〈《戰國楚竹書‧孔子詩論‧邦風》釋文訂補〉《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2.3 頁9 [9]《古字通假會典》頁402 [10]王引之《經義述聞》(台北:廣文書局,1972)頁85 [11]孟蓬生〈上博竹書(二)字詞劄記〉,簡帛研究網03/01/14 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mengpengsheng01.htm [12]《古字通假會典》頁140、391 [13]蘇建洲《上博楚竹書(二)考釋四則》,簡帛研究網,03/03/08(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sujianzhou05.htm [14]
趙彤〈對楚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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