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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简《诗论》与《诗》的早期形态 马银琴 王小盾 内容提要:本文在澄清上博简《孔子诗论》关于简序排列、篇名隶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后,通过比较,着重讨论了《诗论》与《诗序》之间的异同关系。本文认为:《诗序》是周代乐教的直接结果,《诗论》则反映了乐教与乐语之教的融合--是孔子按照“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造士路线授徒讲学时继承诗教传统,又适应“赋诗言志”需要的产物。在先秦时代的诗学传统中,《诗论》表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诗序》
《诗论》
乐教
乐语之教 结合出土文献进行学术研究,这是近年来文史学界普遍认同的新方法和新趋向。因此,上海博物馆最近整理的战国楚简诗论资料,甫一公布,便受到学者们广泛注意。可以预料,这批资料将积极地影响中国文学史研究,在许多争讼已久的问题上引起重新思考和讨论。例如,从诗经形成史的角度看,这批新资料及其初步整理成果,便包含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整理者把这篇作品分成《诗序》、《讼》、《大夏》、《少夏》、《邦风》、《综论》等六个部分,亦即在作品序列的编排上采用了《颂》、《大雅》、《小雅》、《风》的顺序。其中《诗序》一类,辑录概论诗而不涉及具体作品的简文;其中《讼》、《大夏》、《少夏》、《邦风》四类,分别辑录论及具体篇章的简文;而被归入《综论》类的,则包括所论对象分属于《邦风》、《大夏》、《少夏》的那部分简文。《上博书》的这种编排,意味着楚竹书代表了不同于今本《诗》的另一种结构。按《上博书》第二简云:“讼平德也,多言后。其乐安而屖,其歌绅而逖,其思深而远,至矣。大夏盛德也,多言。”[1]整理者认为,这里“可能存在着不同于《毛诗》的《国风》、《小雅》、《大雅》、《颂》的编列次序”。[2]也就是说,如何理解这篇简文的意义,如何恢复29支简书的原有顺序,这将影响对《诗》的早期形态的认识。 二、从内容上看,《诗论》是和今本《毛诗序》性质相近的一份文献。整理者认为,在这份文献中“从未出现过像《小序》那样将诗的内容极端政治化”的情况,因而判断“小序并非是孔子所论的真传”,而是“汉儒的臆测”[3]。这一观点能不能成立呢?这就有待于对以下两个问题--楚简诗论的内容是否与《诗序》相矛盾?其时代关系如何?——作深入研究了。而这样一来,《诗序》的性质及其在诗经学史上的价值,都需要重新认定。 由此引出第三个问题:“献诗讽谏”、“采诗观风”的古说是否可以否定?还是应当据信为实?因为《诗论》与《诗序》相矛盾的文句,集中见于对国风诸诗的评论,而这种差异很可能是同采诗之制相关联的。 这三个问题的中心,是《诗》的早期形态问题;其具体表现,则是《诗》的文本结构--编排顺序如何、先秦时代是否有《诗序》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看法与《上博书》整理者有所不同。为此撰写本文,略作申论,希望得到专家们的指正。 一、关于《诗》文本的结构顺序 首先应当讨论的是《诗经》各部类的排列次序。《上博书》把概论《诗》及各部类的简书列于文首,判其次序为: 第一简:行此者其又不王乎?孔子曰:诗亡离志,乐亡离情,文亡离言。 第二简:寺也,文王受命矣。讼平德也,多言后。其乐安而屖,其歌绅而逖,其思深而远,至矣。大夏盛德也,多言 第三简:也。多言难而悁怼者也,衰矣少矣。邦风其纳物也,溥观人俗焉,大敛材焉。其言文,其声善。孔子曰:唯能夫 第四简:曰:诗其猷平门,与贱民而
上述排序表现了相当明显的逻辑缺陷:其一,第一简是对诗与志、乐与情、文与言之关系的综合概括,而其余三简则论述讼、雅、风的基本特点与社会功能。诗与情志的关系和诗的社会功能,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不应放在同一个意义环境中来讨论。其二,第二、第三简已分别述及《讼》、《大夏》、《邦风》,不必在其后又加一句总论性的评语“诗其猷平门”,然后又回过头来评论《邦风》。而且,从句式与意义的完整性上来说,第四简包含两个比较完整的意义段落;前一段落论及“邦风”,后一段落(“民之又罢惓也,上下之不和者,其用心也将何如”)则不再是对《邦风》的评述,而应当是针对“皆言上之衰也,王公耻之”的《小雅》而言的。所以,跟在这一句话之后的,应是“少夏是也”。此简实质上已经显示了《诗论》论诗的逻辑顺序:先总论诗“诗其猷平门”,然后分别论及《邦风》和《小雅》。那么,在同一语境下,是否也有对《大雅》与《讼》的评论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被《上博书》归入《讼》下的第五简正好有“氏也,又城工者可女,曰讼氏也”等辞,其句式与第四简论《邦风》之语相同。首辞“氏也”二字,必是“《大雅》氏(是)也”的阙剩之文。这就是说,在第四简与第五简的残存辞语之间,阙失的除了“《小雅》氏(是)也”与“《大雅》”等辞以外,应有一句评述《大雅》的、类似于“与贱民而
为什么我们能够依据第四简隐含的“诗”—“邦风”—“少夏”的顺序,断定《诗论》论诗的顺序与《毛诗》的排列相同,而不同意《上博书》得出的《讼》、《大夏》、《少夏》、《邦风》的结论呢?因为《上博书》整理者的依据是第二简(其文見上)。这支简书在关于《讼》、《大雅》的评述之前,有“寺也,文王受命矣”一句,显然是对某一具体诗篇的评述。而同样涉及“受命”之辞的简文则有被《上博书》列为第七简的一段文字:“怀尔明德害,城胃之也。又命自天,命此文王,城命之也,信矣。孔=曰:此命也夫。文王隹谷也,得乎?此命也。”“怀尔明德”当引自《大雅·皇矣》“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云云,言文王受命之事;“又命自天,命此文王”当出自《大雅·大明》——《诗序》有云“大明,文王有明德,故天复命武王也”云云,亦言文王受命之事。由此可知,此“寺也,文王受命矣”一句,应是接在第七简之后的。这就是说,第二简对《讼》与《大雅》的评论,是紧接在具体的作品评说之后出现的,是在分说之后对作品特点的一种总体概括。这种概括不一定要依据固有的类别顺序一一进行,因而也就不足以成为判断诗文本排列次序的依据。 二、关于《诗论》与《诗序》 从《诗论》的内容看,在性质上同它最接近的文献是《诗序》。《诗论》中的评述之语,很大一部分和《诗序》相类似。在考察这些评述之语与《诗序》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上博书》中尚存疑义的释读再做一些讨论。 被认为是逸诗而在《诗经》中找不到对应篇章的《
“
《上博书》疑而未定的《可斯》,应是《小雅·何人斯》。整理者释第二十七简云:“可斯,篇名,或读为‘何斯’。今本《诗·小雅·节南山之什》有篇名《何人斯》,但诗意与评语不谐。”[5]
按此简简文云:“可斯雀(诮)之矣,离其所爱,必曰吾奚舍之,宾赠氏也。”所谓“宾赠”,乃丧礼。《仪礼·既夕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疏:“各主于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于所知也。”又“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疏:“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又“书遣于策”疏:“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于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于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于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赗之下特书也。”那么,《何人斯》是否与丧礼有关呢?其诗有云:“胡逝我梁,不入唁我!始者不如今,云不我可。”“唁”,《说文》云:“吊生也。”由《既夕礼》“知生者赠,知死者赙”可知,唁生吊死而有所赠,乃人之常情、礼之常仪。而此所谓“何人斯”,不但无所赠,甚至于“不入唁”,因此引起诗人极大的不满,愤而作诗“以极反侧”。由此可见诗与丧礼的关联。《诗论》之所谓“离其所爱,必曰吾奚舍之,宾赠是也”,当是“诮之”的具体内容:“宾赠”乃礼之所需,用以表达对死者难以割舍之情。《何斯》之不入唁,违礼违情,故而“诮之”。 在《上博书》中未能隶定的篇名中另有《
第十六简:孔子曰:吾以
第十七简:菜
先说《菜
除此之外,《上博书》将出现于第十八简与第二十简之《折杜》确定为《小雅·杕杜》。整理者云:“《杕杜》一在《国风·唐风》,一在《小雅·鹿鸣之什》,前者言‘人无兄弟’,后者言‘征夫遑止’、‘征夫归止’和‘征夫迩止’。孔子云:‘折杜则情喜其至也。’那末,诗篇可能属于《小雅》中的《折杜》。”[7]但是,《小雅·杕杜》只是一首表现征妇思夫盼归之情的作品,与“情喜其至”的评语并不吻合,将简文之《折杜》确定为《小雅·杕杜》不免牵强。实际上,除这两首《杕杜》之外,《唐风》中还有一首母题相同的《有杕之杜》,其诗云:“有杕之杜,生于道左。彼君子兮,噬肯适我。中心好之,曷饮食之?”“适我”、“好之”所表现的正是“喜至”之情。据此,简书中的《折杜》应为《唐风·有杕之杜》。盖此诗以“曷饮食之”来表现喜乐之心,由小见大,故有此评。 在确立了上述诗篇的对应关系之后,我们便可以通过比较《诗论》评语与《诗序》之间的同异,进一步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了。 据统计,出现于《诗论》中的诗歌共有六十首,除未能找到对应诗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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