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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简《诗论》与《诗》的早期形态 马银琴 王小盾 内容提要:本文在澄清上博简《孔子诗论》关于简序排列、篇名隶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后,通过比较,着重讨论了《诗论》与《诗序》之间的异同关系。本文认为:《诗序》是周代乐教的直接结果,《诗论》则反映了乐教与乐语之教的融合--是孔子按照“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造士路线授徒讲学时继承诗教传统,又适应“赋诗言志”需要的产物。在先秦时代的诗学传统中,《诗论》表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诗序》
《诗论》
乐教
乐语之教 结合出土文献进行学术研究,这是近年来文史学界普遍认同的新方法和新趋向。因此,上海博物馆最近整理的战国楚简诗论资料,甫一公布,便受到学者们广泛注意。可以预料,这批资料将积极地影响中国文学史研究,在许多争讼已久的问题上引起重新思考和讨论。例如,从诗经形成史的角度看,这批新资料及其初步整理成果,便包含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整理者把这篇作品分成《诗序》、《讼》、《大夏》、《少夏》、《邦风》、《综论》等六个部分,亦即在作品序列的编排上采用了《颂》、《大雅》、《小雅》、《风》的顺序。其中《诗序》一类,辑录概论诗而不涉及具体作品的简文;其中《讼》、《大夏》、《少夏》、《邦风》四类,分别辑录论及具体篇章的简文;而被归入《综论》类的,则包括所论对象分属于《邦风》、《大夏》、《少夏》的那部分简文。《上博书》的这种编排,意味着楚竹书代表了不同于今本《诗》的另一种结构。按《上博书》第二简云:“讼平德也,多言后。其乐安而屖,其歌绅而逖,其思深而远,至矣。大夏盛德也,多言。”[1]整理者认为,这里“可能存在着不同于《毛诗》的《国风》、《小雅》、《大雅》、《颂》的编列次序”。[2]也就是说,如何理解这篇简文的意义,如何恢复29支简书的原有顺序,这将影响对《诗》的早期形态的认识。 二、从内容上看,《诗论》是和今本《毛诗序》性质相近的一份文献。整理者认为,在这份文献中“从未出现过像《小序》那样将诗的内容极端政治化”的情况,因而判断“小序并非是孔子所论的真传”,而是“汉儒的臆测”[3]。这一观点能不能成立呢?这就有待于对以下两个问题--楚简诗论的内容是否与《诗序》相矛盾?其时代关系如何?——作深入研究了。而这样一来,《诗序》的性质及其在诗经学史上的价值,都需要重新认定。 由此引出第三个问题:“献诗讽谏”、“采诗观风”的古说是否可以否定?还是应当据信为实?因为《诗论》与《诗序》相矛盾的文句,集中见于对国风诸诗的评论,而这种差异很可能是同采诗之制相关联的。 这三个问题的中心,是《诗》的早期形态问题;其具体表现,则是《诗》的文本结构--编排顺序如何、先秦时代是否有《诗序》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看法与《上博书》整理者有所不同。为此撰写本文,略作申论,希望得到专家们的指正。 一、关于《诗》文本的结构顺序 首先应当讨论的是《诗经》各部类的排列次序。《上博书》把概论《诗》及各部类的简书列于文首,判其次序为: 第一简:行此者其又不王乎?孔子曰:诗亡离志,乐亡离情,文亡离言。 第二简:寺也,文王受命矣。讼平德也,多言后。其乐安而屖,其歌绅而逖,其思深而远,至矣。大夏盛德也,多言 第三简:也。多言难而悁怼者也,衰矣少矣。邦风其纳物也,溥观人俗焉,大敛材焉。其言文,其声善。孔子曰:唯能夫 第四简:曰:诗其猷平门,与贱民而
上述排序表现了相当明显的逻辑缺陷:其一,第一简是对诗与志、乐与情、文与言之关系的综合概括,而其余三简则论述讼、雅、风的基本特点与社会功能。诗与情志的关系和诗的社会功能,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不应放在同一个意义环境中来讨论。其二,第二、第三简已分别述及《讼》、《大夏》、《邦风》,不必在其后又加一句总论性的评语“诗其猷平门”,然后又回过头来评论《邦风》。而且,从句式与意义的完整性上来说,第四简包含两个比较完整的意义段落;前一段落论及“邦风”,后一段落(“民之又罢惓也,上下之不和者,其用心也将何如”)则不再是对《邦风》的评述,而应当是针对“皆言上之衰也,王公耻之”的《小雅》而言的。所以,跟在这一句话之后的,应是“少夏是也”。此简实质上已经显示了《诗论》论诗的逻辑顺序:先总论诗“诗其猷平门”,然后分别论及《邦风》和《小雅》。那么,在同一语境下,是否也有对《大雅》与《讼》的评论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被《上博书》归入《讼》下的第五简正好有“氏也,又城工者可女,曰讼氏也”等辞,其句式与第四简论《邦风》之语相同。首辞“氏也”二字,必是“《大雅》氏(是)也”的阙剩之文。这就是说,在第四简与第五简的残存辞语之间,阙失的除了“《小雅》氏(是)也”与“《大雅》”等辞以外,应有一句评述《大雅》的、类似于“与贱民而
为什么我们能够依据第四简隐含的“诗”—“邦风”—“少夏”的顺序,断定《诗论》论诗的顺序与《毛诗》的排列相同,而不同意《上博书》得出的《讼》、《大夏》、《少夏》、《邦风》的结论呢?因为《上博书》整理者的依据是第二简(其文見上)。这支简书在关于《讼》、《大雅》的评述之前,有“寺也,文王受命矣”一句,显然是对某一具体诗篇的评述。而同样涉及“受命”之辞的简文则有被《上博书》列为第七简的一段文字:“怀尔明德害,城胃之也。又命自天,命此文王,城命之也,信矣。孔=曰:此命也夫。文王隹谷也,得乎?此命也。”“怀尔明德”当引自《大雅·皇矣》“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云云,言文王受命之事;“又命自天,命此文王”当出自《大雅·大明》——《诗序》有云“大明,文王有明德,故天复命武王也”云云,亦言文王受命之事。由此可知,此“寺也,文王受命矣”一句,应是接在第七简之后的。这就是说,第二简对《讼》与《大雅》的评论,是紧接在具体的作品评说之后出现的,是在分说之后对作品特点的一种总体概括。这种概括不一定要依据固有的类别顺序一一进行,因而也就不足以成为判断诗文本排列次序的依据。 二、关于《诗论》与《诗序》 从《诗论》的内容看,在性质上同它最接近的文献是《诗序》。《诗论》中的评述之语,很大一部分和《诗序》相类似。在考察这些评述之语与《诗序》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上博书》中尚存疑义的释读再做一些讨论。 被认为是逸诗而在《诗经》中找不到对应篇章的《
“
《上博书》疑而未定的《可斯》,应是《小雅·何人斯》。整理者释第二十七简云:“可斯,篇名,或读为‘何斯’。今本《诗·小雅·节南山之什》有篇名《何人斯》,但诗意与评语不谐。”[5]
按此简简文云:“可斯雀(诮)之矣,离其所爱,必曰吾奚舍之,宾赠氏也。”所谓“宾赠”,乃丧礼。《仪礼·既夕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疏:“各主于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于所知也。”又“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疏:“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又“书遣于策”疏:“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于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于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于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赗之下特书也。”那么,《何人斯》是否与丧礼有关呢?其诗有云:“胡逝我梁,不入唁我!始者不如今,云不我可。”“唁”,《说文》云:“吊生也。”由《既夕礼》“知生者赠,知死者赙”可知,唁生吊死而有所赠,乃人之常情、礼之常仪。而此所谓“何人斯”,不但无所赠,甚至于“不入唁”,因此引起诗人极大的不满,愤而作诗“以极反侧”。由此可见诗与丧礼的关联。《诗论》之所谓“离其所爱,必曰吾奚舍之,宾赠是也”,当是“诮之”的具体内容:“宾赠”乃礼之所需,用以表达对死者难以割舍之情。《何斯》之不入唁,违礼违情,故而“诮之”。 在《上博书》中未能隶定的篇名中另有《
第十六简:孔子曰:吾以
第十七简:菜
先说《菜
除此之外,《上博书》将出现于第十八简与第二十简之《折杜》确定为《小雅·杕杜》。整理者云:“《杕杜》一在《国风·唐风》,一在《小雅·鹿鸣之什》,前者言‘人无兄弟’,后者言‘征夫遑止’、‘征夫归止’和‘征夫迩止’。孔子云:‘折杜则情喜其至也。’那末,诗篇可能属于《小雅》中的《折杜》。”[7]但是,《小雅·杕杜》只是一首表现征妇思夫盼归之情的作品,与“情喜其至”的评语并不吻合,将简文之《折杜》确定为《小雅·杕杜》不免牵强。实际上,除这两首《杕杜》之外,《唐风》中还有一首母题相同的《有杕之杜》,其诗云:“有杕之杜,生于道左。彼君子兮,噬肯适我。中心好之,曷饮食之?”“适我”、“好之”所表现的正是“喜至”之情。据此,简书中的《折杜》应为《唐风·有杕之杜》。盖此诗以“曷饮食之”来表现喜乐之心,由小见大,故有此评。 在确立了上述诗篇的对应关系之后,我们便可以通过比较《诗论》评语与《诗序》之间的同异,进一步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了。 据统计,出现于《诗论》中的诗歌共有六十首,除未能找到对应诗篇的《
分析上表所列《诗论》与《诗序》对这五十三首诗歌的评述,可以把其间的异同关系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诗论》与《诗序》的评述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与发明,表现了基本一致的评判取向。属于这一类的作品最多,共有三十五首,它们是:《周南》的《关雎》、《葛覃》、《兔罝》,《召南》的《鹊巢》、《甘棠》、《螽斯》,《邶风》的《柏舟》、《绿衣》、《燕燕》,《鄘风》的《墙有茨》,《卫风》的《木瓜》,《王风》的《兔爰》,《齐风》的《东方未明》,《小雅》的《鹿鸣》、《天保》、《菁菁者莪》、《湛露》、《祈父》、《黄鸟》、《十月之交》、《雨无正》、《节南山》、《小旻》、《小宛》、《小弁》、《巧言》、《何人斯》、《谷风》、《蓼莪》、《无将大车》,《大雅》的《大明》、《皇矣》、《生民》、《荡》,《周颂》的《清庙》。 第二种情况是《诗论》的评述与《诗序》不发生在同一个层次上,其间不存在可比性。《诗论》采用了流行于春秋时代的“断章取义”之法--仅针对诗篇中某几句话发表评说,或在引诗之后用简单判语表明主体态度,如“吾美之”、“吾信之”、“吾喜之”、“吾善之”之类。这种断章取义的评述以及感情性判断是不应该被当成篇章之义而与《诗序》进行比较的。属于这一类因而可以排除不予讨论的作品有《猗嗟》、《宛丘》、《鸤鸠》、《大田》、《文王》、《烈文》、《昊天有成命》等。 第三种情况是,《诗论》的评说与《诗序》不合,二者表现了完全不同的评判取向。《诗论》立足于歌辞本身进行评说,而《诗序》则按“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的方式,把诗歌与伦理政治联系起来。属于这一类的作品共有十一首:《周南》的《卷耳》、《樛木》、《汉广》,《邶风》的《北风》,《王风》的《扬之水》、《采葛》,《郑风》的《将仲子》、《褰裳》,《唐风》的《蟋蟀》、《有杕之杜》,《桧风》的《隰有苌楚》。 上述分析结果显示,《诗论》与《诗序》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与发明的情况占有压倒多数的明显优势。这说明它们应是同一系统的诗说。那么,对于后一种情况中不相吻合的现象又应作如何理解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十一首诗歌全部出自《国风》。这一现象是令人感到奇怪的。为什么《诗论》与《诗序》不相吻合的情况会如此集中的出现于《国风》当中呢?要讨论这一问题,就要讨论《国风》作品的采集目的以及先秦时代人们诗歌观念的演变。 三、关于“采诗观风” 在秦汉时代的史籍中,出现过许多关于“采诗观风”、“献诗讽谏”的记载。“献诗”之制由于《国语》、《左传》的记录而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但是出现于《礼记》、《汉书》等史籍中的“采诗观风”之说,却由于缺少先秦信史的记载而一直是争论和怀疑的对象。直到今天,在《上博书》公布的这批资料中,终于可以找到支持“采诗观风”之说的证据了。《诗论》第三简云: 邦风其纳物也,溥观人俗焉,大敛材焉。 这支简文明确说了到《邦风》“纳物”、“溥观人俗”以及“大敛材”的特点。这也就是《汉书·艺文志》所云“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之义。除此之外,在第十六、二十、二十四简又曾三次出现过“民性固然”这句话。由此可以确认,诚如传世文籍所记载,除了献诗讽谏的制度之外,“采诗观风”亦是圣王之制的重要内容。 一旦确认了“采诗观风”这一先秦古制,我们便可以进一步讨论作为中国政教文学理论核心内容的美刺之说了。所谓美刺理论,实质上是关于献诗、采诗的理论;或者说,是对献诗、采诗指导思想的理论化与系统化:总之是献诗、采诗制度的直接衍生物。其核心本质,则通过“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的序诗方式表现出来。换言之,诗之美与刺,是序诗者依据诗歌创作或采集时代执政者德行之高下以及当时社会的实际状况,对诗歌作品性质及意义作出的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规定与评说。假若一代之主并非有德之君,产生于这一时代的作品,无论其本身的内容如何,都会因这“一人”之无德而被纳入“刺”诗的行列。通过研究《诗经》作品的创作与编辑时代可以知道,几乎所有的“刺”诗,其被编辑的时代都晚于被创作的时代。这意味着,所谓采诗观风,一方面表现为采诗之乐官通过歌诗向君王呈现与作品相联系的民俗土风,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乐官通过这些诗篇向当朝君王呈现前朝的社会风貌,提供历史鉴戒,以达到“知得失,自考正”的目的。与仪式配乐一样,出于讽谏目的采诗观风也是周代乐教的重要内容,而“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的序诗方式,则是造成用诗之义与歌辞本义疏离的重要原因。《国风》中大量抒写男女欢爱的情歌被《诗序》当成“刺时”之作,皆缘此。尽管《毛诗序》云“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但是,这种序诗方式并非《国风》的专利,它也同样也出现于《小雅》当中。《小雅》中与时政无关的“刺幽王”之诗,亦因此而来。从这个意义上说,《诗序》是周代乐教的直接成果。 周代社会的教育制度,除了以瞽矇为对象、服务于礼仪的乐教之外,还有以国子为对象、培养政治人才的乐语之教。周代乐教的重要内容是“风、赋、比、兴、雅、颂”,而乐语之教的中心则是“兴、道、讽、诵、言、语”。前者实际上是瞽矇传诗时弦歌讽诵的六种方法,而后者最重视的,则是立足于歌辞的“诗言”与“诗义”之教。[8]萌芽于西周中期的引诗、赋诗,正是实施乐语之教的成果与表现。乐语之教使乐歌的文辞受到了很大的重视。春秋中期以后,随着引诗、赋诗之风的逐渐盛行,当人们赋引的对象由《雅》、《颂》而延及《国风》之时,依据采诗观风的思想对诗义的解读所造成的与诗辞本义之间的矛盾逐渐凸现出来。适应当时社会“赋诗言志”的现实需要,调整《诗序》与作品歌辞本义的矛盾,立足于歌辞对之重新阐释,遂成为实施乐语之教的当务之急。换句话说,一旦“赋诗言志”成为诸侯聘问的重要外交手段,那么,立足于文辞本身的引申与阐发必然成为各国诗教的重要内容。这应是《诗论》赖以产生的文化土壤,也是《诗论》对《卷耳》、《汉广》、《采葛》诸诗的评述与《诗序》发生分歧的根本原因。 在《从汉四家诗说之异同看〈诗序〉的时代》
[9]一文中,笔者曾对《毛诗》和齐、鲁、韩三家说诗特点作过分析,认为:“在《毛诗》一系传承旧说并作进一步申述的同时,儒家后学亦有人开始从诗本身出发去理解诗义,由此出现了突破传统说法的诗学流派,发展到汉代,形成了齐、鲁、韩三家之说。史籍记载今文三家或出自战国末年的荀子,这种说法在时代上是可信的。”在分析了《诗论》中相关的内容之后,我们知道,汉代今文三家从诗歌内容出发理解诗义的作法,实际上应该萌芽于孔子时代之前,而在孔子以《诗》立教的授诗实践中,也已经有了立足于歌辞阐发诗义的先例。这就是说,原先被认为出自荀子的今文诗说,实质上仍然是孔子传诗系统的支流。而这些支流的存在,则进一步证明《诗序》(准确说是《毛诗》首序)的产生时代,必然在孔子之前。[10] 作为周代乐教的成果,《诗序》的产生与诗文本的形成过程相始终,它的解诗习惯的转变--由早期重视仪式功能转变为后期专注美刺,实质上反映了周代礼乐文化由重视礼仪之教向重视德义之教的转变。到礼崩乐坏的春秋末年,官学失守,乐人散在民间,原来由大师执掌的乐教与由大司乐执掌的乐语之教,开始在孔子恢复周道的实践中走向融合。当他按照“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造士路线授徒讲学时,融合乐教与乐语之教为一体的《诗论》也就产生了。因此可以说,《诗论》是在《诗序》的诗说传统面临挑战之时,与当前需要相结合的产物。作为《诗序》向汉四家诗说传承发展的中介环节,它表现出了一种承上启下的意义:上承《诗序》建立的诗说传统,下启儒家后学据诗立说之先河。孔子之后,儒分为八,各派所传,自成一系,至汉代出现的四家诗,便是孔子所建立的诗教系统中最有影响的几条支流。
[1] 为排版方便,引文部分采用了《上博书》所隶定的文字。本文完成后,从网上看到了李零《上博楚简校读记》、廖名春《上博〈诗论〉简的形制与编连》等文。本文中的引文亦有少量使用了李、廖二位隶定的文字。 [2] 《上海博物馆所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3] 同上书第140页,第146-147页,第166页。 [4]
文章完成後,從网上讀到一些相關文章,已有多名學者據《包山楚簡》確認《上博書》“
[5] 同上书第157页。 [6] 同上书第145页。 [7] 同上书第148页。 [8]
参见王小盾:《诗六义原始》,载《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江苏古籍 出版社1998年版;又载《中国早期艺术与宗教》,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 [9] 载《文史》第五十一辑。 [10]
参见马银琴:《〈毛诗〉首序产生的时代》,载《文学遗产》2002年第2期。 作者简介:马银琴,1972年生。2000年毕业于扬州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发表过论文《从汉四家诗说之异同看〈诗序〉的时代》、《毛诗首序的产生时代》等。 王小盾,1951年生,文学博士(扬州师院,1985)。现为上海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教授,四川大学中国俗文化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发表过论文《诗六义原始》等。 通讯处:200234,上海师范大学34宿舍72号302室,马银琴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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